常見問題及退換貨政策

本頁包含常見問題、七日鑑賞期與退換貨規定,以及網路交易條款。消費者於 Co&De Fragrances 官方網站完成訂購時,本頁內容即為雙方之契約條款。

一、常見問題

於台灣製造,並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完成產品登錄。

未開封之保存期限為 3 年。開封後建議於 2 年內使用完畢,以維持香氣狀態。

請置於陰涼乾燥處,避免陽光直射與高溫。

Co&De Fragrances 官方網站,以及品牌公告之快閃活動現場。

本公司提供免費試香寄送,另有家系列探索組合可供選購。申請免費試香

台灣本島約 2 到 5 個工作天,離島約 3 到 7 個工作天,不含例假日與物流高峰期。

尚未出貨之訂單,聯絡客服可辦理更改或取消。已出貨之訂單無法更改內容,惟仍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除契約,方式見第二節。

信用卡、銀行轉帳(ATM)、LINE Pay、貨到付款。實際可用方式以結帳頁為準。

辦理方式見第二節「七日鑑賞期與退換貨」。如需辦理,請寄信至 explore@code-fragrances.com 或以官方 LINE 聯絡本公司。

目前未提供,日後將視情況提供。

二、七日鑑賞期與退換貨

七日鑑賞期

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此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定之權利。

香水屬個人消耗性商品,基於衛生考量,一經拆封恕無法辦理退貨,該部分不適用前述七日解除權。未開封之商品不受此限。

七日期間自收受商品之日起算。行使方式為下列二者擇一:

  • 將商品直接寄回本公司
  • 以電子郵件或官方 LINE 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

於七日內交寄商品或發出通知,契約即為解除,無須經本公司同意。

退回商品之運費由本公司負擔。消費者應先行支付寄回運費,本公司收受退回商品後,於七個工作天內完成退款,並一併退還消費者支付之退貨運費。

退回之商品須為未開封狀態,並請保持外包裝完整。

瑕疵與出貨錯誤

商品有瑕疵、運送過程中損壞,或本公司出貨錯誤者,請拍照後聯絡客服。此類情形不受前述未開封條件之限制,亦不適用七日鑑賞期之期限,發現後請儘速聯絡本公司,往返運費由本公司負擔。

換貨

未開封之商品如需更換其他款式,同樣請於七日內聯絡本公司。更換之商品由本公司寄出,運費由本公司負擔。

退款方式

退款依原付款方式退回。以信用卡付款者,退刷入帳時間由發卡銀行決定。

三、網路交易條款

以下依經濟部公告之〈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〉記載。

1. 企業經營者資訊

  • 名稱:香氛代碼有限公司(品牌 Co&De Fragrances)
  • 負責人:陳立哲
  • 統一編號:96802632
  • 營業所地址: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 127 巷 6 號 2 樓之 3
  • 電話:0928014135
  • 電子郵件:explore@code-fragrances.com
  • 官方 LINE:@codefragrances
  • 客服時間:週一至週五 09:00 到 18:00(台灣時間,國定假日除外)

2. 契約解釋原則

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,以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為準。

3. 商品資訊

商品交易頁面所呈現之商品名稱、價格、內容、規格及其他相關資訊,均為契約之一部分。

4. 表示方法

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。

5. 確認機制與契約履行

訂立契約前,結帳頁將顯示商品種類、數量、價格與運費供消費者確認。契約成立後,本公司確實履行。

6. 訂購數量上限

必要時本公司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。消費者逾越數量上限下單時,本公司依該上限出貨。

7. 交付地點與方式

結帳時可選擇超商取貨或宅配,本公司依消費者擇定之方式交付。目前配送範圍為台灣。

8. 付款方式

信用卡、銀行轉帳(ATM)、LINE Pay、貨到付款。實際可用方式以結帳頁為準。

9. 運費

  • 超商取貨 7-ELEVEN:NT$65
  • 郵局宅配:NT$80
  • 黑貓宅配:NT$130

單筆訂單金額滿 NT$2,000 免運費。依七日鑑賞期解除契約時,退回商品之運費由本公司負擔。

10. 退貨及契約解除權

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行使退貨及解除契約之權利,行使方式與適用範圍見第二節。

11. 個人資料保護

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消費者之個人資料,細節見隱私權政策

12. 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

本公司知悉消費者之帳號密碼遭冒用時,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。

13. 系統安全

本公司確保與消費者交易之電腦系統具備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。

14. 消費爭議處理

發生消費爭議時,請先以電子郵件或官方 LINE 向本公司申訴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,本公司於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。

未獲妥適處理者,得向消費者保護團體、消費者服務中心,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申訴,亦得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。申訴後仍未獲妥適處理者,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4 條向直轄市或縣(市)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